营改增前,提供租赁服务按照5%缴纳营业税。营改增之后,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对租赁业务区分不动产租赁和动产租赁,不动产租赁税率为10%,简易计税征收率为5%,动产租赁服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实务中,对于动产租赁服务,在特殊情况下一般纳税人也可以按照3%交纳增值税,也可以按照10%缴纳增值税,到底怎么回事?我们今天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具体的规定。
一、一般规定
财税(2016)36号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0%;第三款规定,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6%。
按照上述规定,有形动产租赁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是1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3%,税收分类编码执行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经营租赁。
所谓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物品、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二、特殊规定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营改增前取得的有形动产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第一部分第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可以采取简易计税方式。因此,如果一般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的设备是在营改增之前购入的,营改增之前租赁服务缴纳营业税,购进的设备不需要做进项税额抵扣,税法对该部分设备的出租给予简易计税的优惠,一方面保证了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另一方面保证纳税人的税负不因营改增而增加。这种情况就要求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出租方需提供设备购进时间的证明,如设备购买发票复印件或设备采购合同复印件。那么这个时间的界定是指租赁业务纳入营改增的时间,准确的说是动产租赁纳入营改增的时间,即2013年8月1日,而不是全面推开营改增的时间2016年5月1日。因此,一般纳税人出租2013年8月1日之前购进的设备,可选择按照3%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营改增后取得的有形动产
一般纳税人出租营改增后取得的有形动产,根据一般规定按照16%交纳增值税,但有三种特殊业务不按有形动产租赁交纳增值税。
1、建筑施工设备出租
出租建筑施工设备同时配备有操作人员的,根据财税(2016)140号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10%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建筑服务老项目按照3%缴纳增值税。
因此,一般纳税人出租建筑施工设备配备有操作人员的,在签订租赁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在租赁合同中注明租金总金额,且设备出租方配备有操作人员,如果没有体现出配备有操作人员的,应按照有形动产租赁交纳增值税,执行16%的税率。
2、水路运输的承租、期租
如果是水路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按照水路运输业务交纳增值税,不按照动产租赁交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10%交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式,按照3%交纳增值税。
程租是指远洋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
期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由船东负担的业务。
3、航空运输的湿租
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的业务。湿租业务不按照动产租赁交纳增值税,按照运输服务交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10%,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
小结:
对于有形动产租赁业务,首先要区分租赁标的物是营改增之前还是营改增之后购进的:
1、对于营改增之前购进的有形动产,出租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式按照"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2、对于营改增之后购进的有形动产,需要区分租赁模式:
(1)单纯的动产租赁采取一般计税方式按"租赁服务"交纳增值税。
(2)对于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特殊规定处理:
①建筑施工设备出租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交纳增值税,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②水路运输的承租、期租以及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交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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