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费滞纳金没有取消。
根据《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月交纳水费。接到水费通知单15日内仍不交纳水费的,按应交纳水费额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没有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连续两个月不交水费的,供水企业可按照《城市供水条例》规定暂停供水。
此外
第十二条城市供水应逐步实行容量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或阶梯式计量水价。
容量水价用于补偿供水的固定资产成本。计量水价用于补偿供水的运营成本。两部制水价计算公式如下:
1.两部制水价=容量水价+计量水价;
2.容量水价=容量基价×每户容量基数;
3.容量基价=(年固定资产折旧额+年固定资产投资利息)/年制水能力;
4.居民生活用水容量水价基数=每户平均人口×每人每月计划平均消费量;
5.非居民生活用水容量水价基数为:前一年或前三年的平均用水量,新用水单位按审定后的用水量计算;
6.计量水价=计量基价×实际用水量;
7.计量基价= [成本+费用+税金+利润-(年固定资产折旧额+年固定资产投资利息)] /年实际售水量;
第十三条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可根据条件先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
阶梯式计量水价可分为三级,级差为1:1.5:2。
阶梯式计量水价计算公式如下:
1.阶梯式计量水价=第一级水价×第一级水量基数+第二级水价×第二级水量基数+第三级水价×第三级水量基数;
2.居民生活用水计量水价第一级水量基数=每户平均人口×每人每月计划平均消费量;
具体比价关系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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