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1.分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化。
2.分公司变更事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需经审批部门批准。
3.隶属公司作出变更决定。
网上办理流程:
1、网上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填写业务表单并提交电子材料,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登记机关对网上填报的申请文件、材料进行初审。
2、受理。
登记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进行信用信息查询并实施联合奖惩。申请文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通过初审,告知申请人到窗口或通过邮政快递提交纸质文件及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在5日内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
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4、决定。
准予许可的,出具《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准予许可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准予登记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窗口办理流程:
1、窗口申请。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窗口提交行政许可申请。
2、受理。
登记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进行信用信息查询并实施联合奖惩。申请文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口头告知或在5日内电话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
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4、决定。
准予许可的,出具《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准予许可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准予登记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办理材料: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前置审批文件或者许可证件
3、营业执照副本
4、变更事项证明文件
办结期限:5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广州市各区政务中心工商受理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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