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zui新消息,长江保护法不久后将正式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实施不仅对长江流域资源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还为我国流域治理法律管制开启了新格局,详情如下。
长江保护法将于3月1日正式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将于3月1日实施,为推动其全面贯彻实施,组织和动员全省上下用法治力量守护好长江母亲河,促进我省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2月22日,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推进长江保护法贯彻实施
守护长江母亲河 促进我省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决定》。
《决定》要求各地各部门准确把握长江保护法的战略定位,处理好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辩证统一关系,统筹制定绿色发展规划、落实绿色发展措施、建立绿色发展评估机制,始终把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让清水绿岸产生巨大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努力使湖北省长江经济带成为服务新发展格局、打造国内大循环重要节点和国内国际双循环战略链接的重要支撑。
针对制约长江大保护的热点、难点、痛点问题,《决定》切实贯彻长江保护法的系统观念,按照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理念,从规划管控、资源保护、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修复等方面,将法律的一般性规定与特殊性规定有机结合。
《决定》提出的相关要求和举措
严格控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对小水电全面开展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予以分类整改或者采取措施逐步退出;巩固“化工围江”整治成果,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依法划定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严厉打击非法采砂;完善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加强对高耗水行业、重点用水单位的用水定额管理,严格控制高耗水项目建设;加强长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加强饮用水备用应急水源建设,对饮用水水源的水环境质量进行实时监测,保障饮用水安全等。
发展保护协同推进
长江保护法旨在保护长江资源,但如果忽视发展,无疑,保护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长江保护法既是一部生态环境的保护法,也是一部绿色发展的促进法。”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协调组组长王善成说。
谈及如何协同推进长江的发展和保护工作,王善成指出,首先,要正确认识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辩证统一关系。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实施5年来,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发生了转折性变化,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历史性成就。这充分说明了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不仅不影响经济发展,反而有力促进了高质量发展,这也进一步印证了长江经济带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的正确性。其次,要持续强化生态环境系统保护修复,夯实绿色发展基础。通过实施长江保护法,统筹考虑生产、生活和资源环境状况,从流域生态系统整体性出发,强化山水林田湖草等各种生态要素协同治理,推进长江生态环境系统保护修复,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促进长江经济带经济社会绿色转型发展。此外,还要加快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引导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协同推进的新模式。
“实施好长江保护法,就是要以法律手段坚决摒弃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发展的做法,推进长江经济带保护好生态环境,实现绿色高质量发展。”王善成说。
理顺各类法律关系
长江保护法开辟了我国流域治理法律管制的新格局,为破解困扰长江已久的“九龙治水”窘境提供了法治解决方案。
“长江保护法为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新的法律武器,充分体现了更严、更高的保护要求,和更重、更硬的处罚精神。”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说。
据别涛介绍,长江保护法注重“三个突出”,即突出协调机制,明确国家建立长江流域的协调机制,负责统一指导、统筹协调;突出在相关部门、相关工作之间的共同构成,坚持网络体系和信息的共享机制;突出在现有法律法规对部门和地方明确职责基础之上,进一步明确各地方、各部门主要职责落实、分工负责。同时,从生态环境保护的角度,还明确了“四个禁止”:禁止在长江流域重点生态功能区布局对生态系统有严重影响的产业,禁止重污染企业和项目向长江上中游转移,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干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线岸线3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改扩建尾矿库,防止风险。同时对于已经建成的与生态环保要求不符合的小水电项目,要求地方政府实行分类整改和逐步退出,等等。此外还提出了多方面的保障措施以及环保具体要求。
由于长江保护法涉及到水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修复等方面的内容,如何加强它与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的衔接,十分值得关注。对此,别涛指出,长江保护法的施行,不会影响相关法律在长江流域的适用。
“长江保护法与水污染防治法、水法、航道法等相关法律相比,既有不同的侧重领域,又存在较密切的衔接关系。”别涛指出,长江保护法重在解决相关法律没有涉及或者规定较为原则,但影响长江流域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的重点领域、关键问题,与相关法律互为补充,互相支撑,是特别法、专门法与一般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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