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租房申请对象:
第一类:城区实际长期居住的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城镇居民;
第二类:城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第三类:城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2)认定说明:
闽清县是严格按照住建部、省、市出台的有关公租房管理办法和意见及有关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管理的精神,依规将长期实际居住的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城镇居民、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纳入我县公租房保障范畴。其中:第一类中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城镇居民”为并轨前廉租住房申请对象,2015年起按要求并轨后原廉租住房申请对象将按公租房标准实行统一受理申请、审核准入程序、后续管理等;其他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城镇居民”、“外来务工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等为并轨前公租房原有保障对象,该部分对象不受并轨影响,继续依规按公租房政策执行。
扩展阅读
常见问答
1、什么是公共租赁住房?
答: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人员、特殊专业技术人才、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2、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是按什么原则确定的?
答:制定和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应当以保证正常运营和维修管理为原则,综合考虑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按照不同地段或不同区域、不同房屋类别等因素合理确定。
3、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可采取什么方法确定?
答: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可采用市场租金比例法测算确定,也可采用成本租金法测算确定,其中:在市场租金比例法方面,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原则上按同地段或同区域、同类别住房市场租金50%-70%的比例确定,具体比例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在成本租金法方面,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的成本租金原则上由房屋的建筑物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贷款利息等因素构成。
4、父母转让给子女的房产是否计入住房认定?
答:父母的房产转让给子女,不论是否已确权到子女名下,除了核定为父母的房产外,还要核定为该子女的房产。
5、申请家庭通过购买、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各类房产,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是否纳入核定范围?
答:申请家庭通过购买、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各类房产,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也应纳入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核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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