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发放标准
事业单位在职职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
请问灵川县企业离退休人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核算发放标准是怎样的?我父亲不久前病逝我到县社保所办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相关手续,我想了解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核算标准是怎么样的?还有当月的养老金为甚么不给发放?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有调整
记者从市人力社保局了解到,从今年起,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有所调整。自2011年7月1日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含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和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据介绍,参保人员的丧葬补助金标准统一为4000元,抚恤金标准按死亡的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确定,不满1年的发给2000元;1年(含)至15年(含)的统一为10000元;超过15年的,在发给10000元的基础上,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增发1000元,zui多增发15000元。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参保人员,其遗属按有关规定的标准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另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改制前已退休人员(含提前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按照上述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如低于事业单位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改制后企业在原提留的经费中予以补足。
日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并将参保在职人员去世后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纳入统筹项目。
《通知》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其丧葬补助金标准按去世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两个月发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不含离休人员和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的老工人)死亡后丧葬补助金标准为本人生前两个月基本养老金。其中,本人生前两个月基本养老金低于去世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两个月平均养老金的,按去世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两个月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按死亡人员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计发1个月去世时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但zui多不超过20个月。
《通知》明确,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新标准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丧葬补助金标准和遗属抚恤金标准调整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从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原单位负担。
昨日,记者获悉,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近日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文件,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并将参保在职人员去世后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纳入统筹项目。据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调整是在1951年《劳动保险条例》标准基础上的首次调整。
此次标准调整涉及参保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和参保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不含离休人员和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的老工人)。
关于丧葬补助金调整标准,文件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其丧葬补助金标准按去世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两个月发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不含离休人员和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的老工人)死亡后丧葬补助金标准为本人生前两个月基本养老金。其中,本人生前两个月基本养老金低于去世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两个月平均养老金的,按去世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两个月发放。
关于遗属抚恤金的调整标准,文件规定,一次性抚恤金按死亡人员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计发1个月去世时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但zui多不超过20个月。
文件还规定,丧葬补助金标准和遗属抚恤金标准调整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从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原单位负担。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提高丧葬补助金、遗属抚恤金标准,更好地保障了去世人员家属的基本生活。将参保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去世后葬费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纳入统筹项目,使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与其他参保人员的遗属待遇一视同仁,有利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同时,将遗属抚恤金支付与缴费年限挂钩,进一步体现了养老保险缴费时间长、待遇高的原则,有利于促进参保人员缴费。
近日,襄阳市人社局网站对外公布了由湖北省人社厅下发的《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有关待遇问题的补充处理意见》,补充意见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有关待遇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
2011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此次出台的补充意见是我省对上述法规的具体操作办法。
根据补充意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人员,死亡待遇由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组成。其中,丧葬补助金标准为3个月的所在市、州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
抚恤金标准根据死亡者生前缴费年限来确定。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抚恤金标准为10个月的所在市、州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抚恤金标准为所在市、州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10÷180×缴费月数(含视同缴费月数)。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按上述办法计发的死亡待遇与原办法进行对比,按照就高的原则发放。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2011年7月1日以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未领取或者用人单位已垫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省人社厅的规定予以补发或者与用人单位结算。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包括在职参保人员和已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近日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完善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的通知》,决定调整完善湖南省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有关待遇政策和标准。
通知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丧葬补助金按其死亡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四个月发放。抚恤金按其(包括在职参保人员和已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一个月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zui多不超过20个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到月,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根据安排,调整后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2011年7月1日至本文下发前死亡,未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或按原标准发放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与现行规定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予以补发。
按照规定,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以省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职工死亡后按规定应当火葬但未实行火葬的,其遗属不得享受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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