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济南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标准,2021年济南养老保险缴费档次

  2021济南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标准,2021年济南养老保险缴费档次

  2021年济南养老保险补缴政策,济南养老保险缴费标准,2021年济南养老保险缴费档次个人。

  日前,济南市根据山东省有关规定和统一部署,从2017年1月1日起,再次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增加10元,济南养老保险最低标准从现在的100元提高至110元。然而,青岛市(区)两级政府不断加大对居民养老保险的投入,于2012年7月、2014年7月、2016年7月三次提高全市统一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基础养老金由制度实施初期的每人每月55元,增长到每人每月110元、130元、150元,高于山东省规定的每人每月100元最低标准。

  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29号)和《关于贯彻鲁人社发[2015]29号文件中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参保单位和职工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 按照历年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和滞纳金。其中,欠费单位履行缓缴协议期间,补缴已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欠费,不缴纳滞纳金;应保未保、中断缴费等新增补缴的,缴纳滞纳金。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二、职工无法提供补缴期间的历年工资收入或历年工资收入低于社会平均工资60%的,补缴2007年底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全市历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补缴2007年底以后的,以全省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

  三、以个人身份补缴且没有实际缴费年限的,补缴的终止时间为2011年6月,根据补缴的年限,依次向前推出补缴的起始时间;以个人身份补缴且 2011年6月底前有实际缴费年限的,补缴的起止时间以不重复为原则,以2011年6月底向前推,根据补缴的年限确定其补缴的时间段。

  四、参保单位原招用的计划内临时工和其他形式的用工,转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转招以前按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尚未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时仍执行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原临时性用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社函[2006]121号)的规定。

  五、参保单位为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应补缴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四项社会保险费。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一致。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执行人社部门已公布的历年缴费比例;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执行5%。

  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六、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由单位据实填写《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附件3),附在单位工作期间起止月份和历年1个月份原始工资发放表或劳动合同、本人档案、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由市或区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分)处核定。以个人身份补缴的,由本人据实填写《个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附件4),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其中,曾在单位工作过的还须提供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本人档案、用工台账、工资台账等工作经历的原始资料原件和复印件;个体工商户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在区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分)处补缴的,由区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分)处报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审核备案;已在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参保且需要补缴的,由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审核备案。

  七、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的经办流程,确保此项工作有序开展。

  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单位:单位16%

  个人:个人8%

  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我市2020年度社会保险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的上限为17284元,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度个人月缴费基数下限3269元标准。参保职工应发工资低于统筹地区社会平均工资60%的,以统筹地区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高于统筹地区社会平均工资300%的,300%以上部分不作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点击查看:山东省 2019年平均工资

  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资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标准全市统一设

  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

  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及其他资助。有条件的村(居)集体应当对本村(居)居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总额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

  (三)政府补贴。

  1.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中央、省、市、区县政府共同负担。

  2.个人缴费补贴。区县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即缴即补。缴费补贴标准全市统一为:缴费100元补贴30元,300元补贴40元,500元、600元补贴6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补贴80元,2500元补贴85元,3000元补贴90元,4000元补贴95元,5000元补贴100元。所需资金由区县政府承担,执行起始时间为2019年1月1日。

  逐步完善缴费补贴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财力状况,合理调整缴费补贴标准,对选择较高缴费档次的人员适当增加缴费补贴,引导城乡居民选择高档次标准缴费。

  3.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补贴。区县政府为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不低于最低档次的养老保险费,并给予相应的缴费补贴。

  缴费年限

  1.未年满45周岁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至60周岁,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对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每超过一年,基础养老金加发1%,最高不超过10%。

  2.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

  3.到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已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养老保险补缴

  (一)补缴规定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也可补缴不足年限的缴费部分;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补缴部分不享受财政补贴。

  (二)补缴流程

  填表申请→受理上报→初审录入→复核扣款→记账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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