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重新就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或兴办经济实体的;(二)与新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三)在社会上连续从事有收入的各类工作
失业与重新就业的界定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重新就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或兴办经济实体的;
(二)与新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
(三)在社会上连续从事有收入的各类工作达半年以上,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详见广州市劳动保障局转发《关于界定失业人员是否重新就业问题的复函》的通知(2000年4月29日,穗劳社失[20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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