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退休金调整方案

2014年各省、市、区企退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按公布时间顺序排列)

退休金

一、上海市

关于2014年上海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通知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保障本市城镇企业退休(职)人员的基本生活,经研究,自2014年1月1日起调整本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2013年底以前已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企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生活费)的人员,按照以下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

(一)每人每月增加130元。

(二)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月增加额不足30元的,补足到30元。

(三)以本人2013年12月份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为基数,增加3%(增加额尾数不足一角的,见分进角)。

(四)2013年12月31日前女年满60周岁及以上(1953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男年满65周岁及以上(1948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其中:2013年当年内女年满60周岁(1953年出生),男年满65周岁(1948年出生),以及年满70周岁(1943年出生)、75周岁(1938年出生)、80周岁(1933年出生)的人员,可按照2012年年满60周岁(男年满65周岁)、70周岁、75周岁、80周岁人员已享受的标准(本通知实施前的标准)先进档,再增加。

二、2013年12月31日前女年满60周岁及以上(1953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男年满65周岁及以上(1948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人员,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后,月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不到1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增加后的月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不超过1500元。

三、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两航起义人员、持有中国海员工会核准颁发起义船员证书的招商局驾船起义人员,按上述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后,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

四、按本通知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所需费用由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北京市

2014年北京市企退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2月28日发布2014年北京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从2014年1月1日起,退休人员养老金每月人均增加277元,平均养老金水平首破3000元大关,提高至3050元。预计在3月底前,2014年前两个月增加的养老金部分可补发到位。

据悉,本市自1994年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制度,这是第22次连续调整,将惠及本市215万企业退休人员。

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原则是按缴费年限和绝对额普遍上调,并注重向退休时间早、待遇水平偏低的群体倾斜。其中,普涨部分包括按照缴费年限和绝对额普遍调整两笔钱:按缴费年限普调的,每月至少增加35元;按绝对额普调的,去年月养老金水平在2773元以下的人员每月至少增加150元,而在4770元(含)以上的人员每月增60元。按照国家关于基本养老金调整要向低收入群体适度倾斜的要求,加大对低收入群体的调整力度,进一步提高他们的待遇水平。另外,在去年底已满65岁的高龄退休人员还可享受到“二次倾斜”,80周岁以上的月增150元。

“养老金调整政策通过几年来对低收入和高龄群体的倾斜,目前北京的养老金发放对象的总体结构呈现枣核型,即低收入和高收入人群都是两头的少数,大多数集中在中段,属于较合理的稳定结构。”该负责人说。

在全面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同时,养老金的最低标准也水涨船高,增加至每月1463元。调整后仍不达标的,对应补足到最低标准。

据悉,此次调整将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今年前两个月增加的养老金将在3月底之前为退休人员补发到位。

1、按缴费年限涨:至少每人每月增35元

涉及人群:所有企业退休人员

今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继续坚持按照缴费年限普遍增加基本养老金。

根据规定,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5元,保障多缴多得原则的落实。同时对于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一次性增加35元;对于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一次性增加52.5元。

2、按绝对额涨:养老金越低增加的越多

涉及人群:所有企业退休人员

低收入群体一直是养老金待遇倾斜政策的受益者,今年也不例外。此次调整,本市加大了低收入群体的调整力度,按照养老金由高到低划分为四档,采取由少到多的绝对额标准逐渐加大倾斜力度,保障了待遇水平偏低的人员能够多增加基本养老金。

具体来说,退休人员2013年年底前的基本养老金由高到低划分四档,分别是4770元(含)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3770元(含)至4770元之间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2773元(含)至3770元之间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2773元以下每人每月增加150元。

同时,今年的调整更为精细化,考虑到各档次临界点的人员可能会因为养老金多出1元钱,而增加绝对额少了几十元钱的情况,因此又增加了“补足”部分,避免出现临界点以上的部分人员被“反超”现象。

(详见下表)

2013年年底前基本养老金水平增加绝对额标准(元/月)增加后未达到此标准予以补足(元/月)

4770元(含)以上60元4840(4770+70)

3770元(含)~4770元之间70元3870(3770+100)

2773元(含)~3770元之间100元2923(2773+150)

2773元以下150元

举例

退休职工刘阿姨,全部缴费年限32年,2013年的月养老金为2780元,按图表的第三档标准,应上涨100元,与原养老金额相加为2880元。但与图表中第四档最高额2923元还相差43元,所以将这43元补足给刘阿姨。在绝对额的调整部分中,刘阿姨实际增长的养老金是143元。所以今年刘阿姨调整后的月养老金为:

2780元(2013年的待遇)+3.5×32(按缴费年限增加)+100(按绝对额分档)+43(补足)=3035元;每月共增加养老金255元。

新闻解读倾斜部分

高龄倾斜:按年龄分四档涨

涉及人群:去年年底前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高龄退休人员

针对退休时间早、年龄偏大的退休人员,本市自2007年起在调整企退人员养老金时均向高龄人员适度倾斜,以提高他们的基本生活水平。

今年仍坚持这一做法,对在2013年底之前已经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高龄退休人员,在按照上述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进行调整后,再次享受到90元至150元四个档次的倾斜政策。

即:65至69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90元;

70至74周岁每人每月再增加110元;

75至79周岁每人每月再增加130元;

8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50元。

【举例】退休职工赵大爷,全部缴费年限40年,2013年12月年满68周岁,基本月养老金水平3100元。今年赵大爷调整后的月养老金为:

3100元(2013年的待遇)+3.5×40(按缴费年限增)+100(按绝对额分档增)+0(补足)+90(按高龄增)=3430元;每月共增加养老金330元。

【举例】退休职工周大爷,全部缴费年限40年,2013年12月年满80周岁,月养老金水平3800元。今年周大爷调整后的月养老金为:

3800元(2013年的待遇)+3.5×40(按缴费年限增)+70(按绝对额分档增)+0(补足)+150(按高龄增)=4160元;每月共增加养老金360元。

新闻解读特殊调整

1、100%“老工人”普增570元

涉及人群: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

目前,本市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普遍在80岁以上,国家规定他们可享受100%退休待遇,本市对这部分老工人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标准也是历年都高于其他退休人员,此次仍将按往年办法以参加革命工作时间进行调整。

具体来说,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4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20元。

在上述两档标准的调整基础上,他们还享受高龄退休人员的倾斜政策,但不参加按缴费年限和按绝对额这两部分的增长。本次调整普遍增加570元。

2、三类群体不低于3050元

涉及人群: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原工商业者、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按照缴费年限增加基本养老金和按绝对额增加基本养老金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原工商业者、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低于调整后全市养老金月平均水平3050元的,补足到平均水平。

同时,在2013年底之前已经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高龄退休人员,还享受高龄退休人员的倾斜政策。

3、最低养老金标准调至1463元

涉及人群:企业退休、退职、退养人员

在全面提高本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同时,相应提高基本养老金的最低标准。此次调整后,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退职人员生活费、退养人员生活补助费的最低标准分别为每月1463元、1331元、1210元。

参加2014年度调整的企业退休、退职、退养人员,调整后不足上述最低标准的,对应补足到最低标准。

2014年度天津市普通企业退休职工

养老金调整方案

第一部分:

①缴费年限不满15年,增加120元。

②缴费年限满15年不满16年,增加123.5

③缴费年限满16年及以上的,缴费年限每多一年,增加3.5元。

例:缴费年满17年127,缴费年满18年的130.5,以此类推。

第二部分:

截至2013年12月31日男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女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的,增加40元。

截至2013年12月31日男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女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增加60元。

截至2013年12月31日男年满80周岁、女年满75周岁以上的,增加80元。

第三部分:

缴费满15年及以上的人员前两部分累计计算增加后,养老金仍低于2295元的,按照以下方式再增加养老金。

缴费年限满15年不满16年的在前两部分增加的基础上再增加2.5元,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再增加2.5元,缴费年满16年的再增加5元,以此类推。第三部分再增加后最终养老金超过2295元的,只增加到2295元,超出部分不再增加。

例:以某企业退休女职工,年龄54岁,缴费年限共计30年,当前退休金2090为例。

第一部分增加养老金172.5元,第二部分不增加,前两部分增加后共计2262.5元,不足2295元的情况继续再增加第三部分,第三部分本应增加37.5元,但合计为2300元超出2295元,因此第三部分只能增加到2295元。

四、河北省

河北新闻网3月9日讯(河北日报记者郭东)省人社厅今天发布消息,自2014年1月1日起,我省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比上年提高10%左右。

我省提出,对于调整提高的基本养老金,在发放的同时,将补发今年以来的调整提高部分。

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办法按照普遍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调整。普遍调整按照退休人员每人每月9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45元调整增加。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5元。

从2005年到2013年,我省连续9次上调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目前我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达到了1916元。按照再涨10%的标准计算,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月人均水平将达到2100元左右。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5类人员再增加基本养老金:

截至2013年12月31日,退休人员年龄满71周岁至75周岁(含75周岁)的,每月增加40元;76周岁至80周岁(含80周岁)的,每月增加50元;81周岁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

符合冀劳社[2009]3号和冀劳社办[2009]19号文件规定范围的艰苦地区退休人员,按照所在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增加养老金。一类地区每月增加5元,二类地区每月增加10元,三类地区每月增加15元。驻省外艰苦边远地区的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当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高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的每月增加20元;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相同的,按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调整标准增加养老金。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按照国家文件及我省有关规定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1998年9月30日冀劳[1998]65号文件实施前,因工全残职工退出工作岗位退休退职并纳入养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6基金支付养老金的人员,本次调待月增加额达不到192元的,补足到192元。

2013年年度内达到70周岁的,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后,退休人员(不含一次补费15年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月基本养老金仍达不到700元的补足到700元,退职人员仍达不到550元的补足到550元。

五、陕西省

3月11日,陕西召开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视频会议,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人社厅党组书记、厅长翟四虎要求:从即日起,全省养老保险经办系统要全力以赴做好发放工作,确保陕西今年调整增加的1-3月份的基本养老金在3月份发放到位,从4月份起实行确保发放。

会议明确,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同意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对2013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不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100%退休金的老工人,下同)的基本养老金(含退职生活费)水平,从2014年1月1日起,进行调整提高。

一是普遍参加调整,年龄大的多调,体现公平因素。即:

对1933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80岁以上),每人每月增加160元;

1934年1月1日至1938年12月31日出生的(80岁至75岁),每人每月增加140元;

1939年1月1日至1943年12月31日出生的(75岁至70岁),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194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70岁以下),每人每月增加85元。

二是与缴费年限挂钩,体现效率因素。缴费和视同缴费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让缴费年限长的退休人员多得养老金,体现了多工作、多缴费、退休后多领养老金的激励因素。

三是向低收入群体适当倾斜。对本次调整前基本养老金低于200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

四是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补到平均水平。本次调整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低于所在市(原行业统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平均水平的,予以补足。

会议强调,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调待工作平稳实施;要准确把握政策,做到调整数据真实、可靠,一分不差地将调整增加的养老金发到退休人员手中;要加强宣传引导,积极稳妥地做好宣传工作和政策解释工作,让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真切感受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怀,幸福、愉快地安度晚年。

六、浙江省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人社发【2014】45号)

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省级各单位:

为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全省企业(包括行业单位)中,凡于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和按国发〔1978〕104号、浙劳险〔1993〕185号、浙政〔1997〕15号、浙政发〔2006〕48号等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

2014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继续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在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对企业高龄退休人员适当提高调整水平。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实行“双挂钩”办法。具体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退休人员按月人均120元的额度,根据2012年各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平均养老金水平确定调整标准。具体调整标准如下:杭州市123元,宁波市123元,温州市119元,湖州市119元,嘉兴市119元,绍兴市119元,金华市119元,衢州市115元,舟山市119元,台州市119元,丽水市115元。

在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参保的企业退休人员按123元标准执行。

退职人员全省统一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调整。

第二部分,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长短确定调整标准。具体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月基本养老金增加5元。

(二)适当提高部分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退休(退职)人员再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

1.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缴费年限满3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70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60元;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50元。

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是指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或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起点时间在1953年12月31日前的退休(退职)人员。

2.2013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

同时符合上述增发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以重复享受。

三、有关人员的待遇处理

(一)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委办〔2004〕30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二)企业退休的劳动模范和省先进生产(工作)者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政办发〔2007〕88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劳动模范是指获得省及省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和按规定享受省及省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个人;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是指1956年至1964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个人。

(三)退休的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浙劳社老〔2002〕150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上述(一)、(二)、(三)类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如当地此次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低于2013年的,按2013年水平确定。

(四)执行“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养老保险办法的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退休(退职)时计发基本养老金所确定的缴费系数,乘以调整额(含特调部分)确定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

(五)2013年12月31日前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岗位按月享受定期伤残津贴的职工,按本通知办法增加伤残津贴。如增加金额低于当地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的,可按平均额度予以补足。工伤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增加金额低于当地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的,也可按平均额度予以补足。

(六)企业离休人员、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及企业退休的“两航起义”人员,不列入本次调整范围。

四、资金来源

企业退休(退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工伤职工调整伤残津贴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五、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地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在2014年3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七、贵州省

3月12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我市将调整2013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每人每月最低将增加130元。调整时间从2014年1月1日起算,养老金调整差额将于本月底前全部发放。

据悉,2013年12月31日及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00元。同时,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增加3元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不足1年按1年计算,每月最低增加30元。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照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增加基本养老金。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0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8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60元。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退休人员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符合多项条件的予以累加。截止2013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人员,超过70周岁每满1岁增加6元,不足1岁的按1岁计算;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0元;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0元。

另外,从今年1月1日起,我市退休人员月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不含领取《独生子女证》加发5%养老金部分)调整为550元,退职人员月最低退职生活费标准(不含领取《独生子女证》加发5%养老金部分)调整为490元。

八、青海省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苏全仁答记者问(陈文渊摄影)

从今年1月1日起,青海省调整提高了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3月14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调整提高事宜举行了新闻发布会。青海新闻网、青海日报、青海广播电视台等省垣十余家新闻媒体参加了此次新闻发布会。

据悉,这次调整,是2005年以来我省第10次连调,是在全省经济下行压力继续加大、宏观经济更加复杂多变的大环境下,给企业退休人员办的一件实事。通过10次调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大幅度提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由2005年的935元增加到2593元,较2005年增长177.33%,年平均增幅12%,在全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中位居前列。当日,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苏全仁就全社会关注的“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问题”回答记者的提问。

记者:今年我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依据是什么?

答:今年我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依据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号)和《关于做好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的函》(人社养司函〔2014〕8号)。两个文件对2014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执行时间、调整水平和办法、资金渠道等做了明确规定。

记者:今年我省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和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调整范围和时间是:从2014年1月1日起,对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职)人员,以及按照青政办〔2003〕133号、青人社厅发〔2010〕191号文件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以下统称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

记者:今年我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是如何规定的?

答:我省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仍然采取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办法。全省总体调整水平为月人均236元,调整幅度达到2013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2357元)的10.01%。具体调整政策为:

(一)普遍调整

1、定额标准。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1元。

2、按缴费年限调整。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15年以上的,在享受按15年每1年4元计算,增加60元标准的基础上,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4元(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例如:某人缴费年限为16年,调整水平为64元(即60元+4元);缴费年限为17年,调整水平为68元(即60元+8元);依此类推。

缴费年限15年以下的(含15年),以及按照青政办〔2003〕133号文件、青人社厅发〔2010〕191号文件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且享受定额待遇的,每人每月按15年计算,增加60元。

3、考虑艰苦地区因素调整。考虑我省自然条件艰苦等因素,在上述两项调整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65元。

(二)特殊调整

1、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

2、在2013年12月31日前,年满65周岁以上且具有正高职称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年满65周岁以上且具有副高职称(含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同时符合上述两款以上条件的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增加基本养老金。

3、符合调整基本养老金范围的人员,在2013年12月31日前,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

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办发〔2003〕29号文件规定予以倾斜,达不到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助到平均水平。

九、广东省

广东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2014年增幅大

2014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上调要考虑缴费年限津贴

据了解,本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时间为2014年的1月1日,调整比例按照2013年广东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左右确定,与往年基本一致。此次上调涉及惠州的8万多企业退休人员。

基本养老金2014年依旧采取定额加定比的调整方式。定额部分,2014年标准为平均每人每月定额增加97元。

定比方面,年前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按照此前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5%计算调整额;2014年开始领取的人员,按照首次领取月标准的5%计算调整额。

但与往年不同,2014年的调整还要考虑缴费年限津贴因素,两者相加增幅较往年将增大。

惠州缴费年限津贴2月已发放

此前,广东出台了《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津贴完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企业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4元缴费年限津贴。

缴费年限津贴从2013年10月起发放,按照要求也将在2014年3月底发放到位。小编从惠州人社局养老科了解到,惠州在1月份收到了通知,2月份已经下发完毕。

缴费年限津贴将作为过渡性养老金的组成部分,列入基本养老金的年度调整基数。工作人员给小编算了一笔账,退休职工最少缴纳保险要15年,每月有60元的津贴;缴纳二三十年的还不止这个数。以原有基本养老金加上津贴来计算定比部分,再加上津贴本身,预计增幅不止10%。

预计惠州3月底会将2014年1—3月份的基本养老金增长部分补发到位。基本养老金增长所需资金等也都将在发放完毕后才能有统计数字出来。

此外,2014年6月30日前年满75周岁及以上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加发80元,全年960元,单列一次性发放。

2013年以前对企业退休高工的历年倾斜形成的累积额(高级职称专项津贴)保留原标准继续发放(即:副高800元/月,正高1000元/月)。

2014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算:假如一位惠州的企业退休职工,缴费年限为15年,2013年每月养老金为2000元。缴费年限津贴为:15×4=60元;增加后实际到手的养老金为2060+2060×5%+97=2260元/月。(作者:聂金钊)

十、江苏省

江苏今年企退养老金上调方案出炉

惠及550万人,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每人最低增加100元以上,体现多缴多得

昨天,现代快报记者从江苏省人社厅获悉,江苏省2014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已于近日正式出台。全省550多万名企业退休人员将从今年1月1日起增加基本养老金。据悉,全省方案出台后,各地将很快制定并出台当地的调标方案,退休人员不用担心,会从1月起补发,此次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力争3月底、确保4月底前补发到位。现代快报记者项凤华

今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方案有一定变化。

调整办法

550万人普调,与本人缴费情况挂钩

全省550多万名企业退休人员都将参加普遍调整。普调包括三块:一是按定额增加,每人每月增加40元;二是按本人缴费年限增加,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不足45元的按45元发给;三是按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的4%增加。

省人社厅养老处处长朱华表示,按前两项计算,每人至少增加85元,再加上第三项按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的4%增加部分,以及对养老金水平低的人员“托底”因素,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最低增加100元以上。

同时,普调的第二项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缴费年限长的可以再多加一些。如果缴费年限达到40年,此项增加的养老金可以达到120元,比缴费年限20年的多60元。

第三项按本人基本养老金的4%计算。对于缴费基数高且缴费年限长的人,他们的养老金水平相对较高,此项增加的养老金也就高。

【案例】南京朱先生,工龄40年,调整前养老金为2500元,此次,先按定额增加40元,然后按缴费年限加120元,再按4%增加100元,调整后养老金为:2500+40+120+100=2760元。实际增加260元。

向养老金水平偏低人员适当倾斜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今年,江苏省继续对养老金水平偏低人员给予适当倾斜。具体办法是:在普调的基础上,对基本养老金水平较低的退休人员,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苏南地区不高于240元、苏中地区不高于220元、苏北地区不高于210元的范围内,再适当增发。

【案例】苏中地区某企业女退休人员韩某,去年底53岁,缴费年限28年,基本养老金1680元,其普调第一块为40元,第二块为84元,第三块为67.2元,三块合计为191.2元。因其养老金水平相对较低且普调数额不超过220元,可以在不高于220元的范围内,再适当增发一定数额的养老金,具体数额由所在省辖市根据其缴费年限等因素确定。

合理控制不同水平人员增发额差距

国家决定今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上调10%,是指总体水平,不是指每一个人的养老金都上调10%。国家明确要求,养老金普调要与本人缴费情况等因素挂钩,体现多缴多得。

朱华分析,现在全省有一部分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低于1000元,按10%上调只能增加100元;也有一部分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高达4000元以上,按10%上调可增加400元以上,两者增加的绝对额相差较大,如果持续按照增加10%这一办法做,养老金水平差距只会越来越大。

按照今年的调整办法,养老金水平较低人员增幅将确保达到10%以上,养老金水平较高人员增幅将会低于10%,但其增加的绝对额总体上仍然较高,且增发的绝对额低于3000元以下部分按10%、3001元至4000元部分按6%、4001元至5000元部分按4%、5001元以上部分按2%计算数额的将予以补足。通过这样的完善,不同水平人员增发额的差距就不至于拉得过大。

【案例】苏南地区甲企业女退休人员何某,去年底52岁,缴费年限34年,基本养老金2035元,按今年办法增加额预计可达到240元,增幅达到11.8%。另有乙企业女退休人员陈某,去年底69岁,缴费年限36年,基本养老金4755元,按今年办法增加额为390.2元,比前者多增加150.2元,但增幅低于10%。

70岁以上的再适当增发养老金

今年江苏省继续对70岁以上的退休人员适当增发养老金。对于年满70、75及80周岁以上的高龄企业退休人员,除了参加普调,每人每月分别增发40元、60元和80元,这比去年的30元、40元、50元有所提高。

今年上半年退休的7月起涨养老金

此次调整范围是2013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等手续的人员。

对于2014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从今年7月1日起,参照本文相关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在此期间达到70、75、80周岁的高龄人员,比照本文高龄人员增发养老金的相关规定,从2014年7月1日起补差。

去年底江苏人均养老金2027元

截至去年底,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水平达到2027元,南京市人均月养老金水平已达到2285元,位列全省第一。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目前,各地正在研究制定当地的调整方案,具体增加多少,还无法测算。但可以肯定的是,全省人均养老金水平将上调10%以上。

十一、重庆市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重庆市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

基本养老金办法的通知

渝府发〔2014〕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重庆市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

基本养老金办法

一、调整范围

(一)2013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含退职,下同)审批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2013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员)。

(二)2013年12月31日及以前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办理退休审批手续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含2013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员)。

(三)按照《重庆市对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处理意见》(渝府发〔2008〕25号)、《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渝府发〔2008〕26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我市用人单位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遗留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1〕272号)规定参保,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并在2013年12月31日及以前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城镇超龄人员和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不含2013年12月31日及以前死亡的人员)。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两航起义退休人员、原南侨机工服务团退休人员不执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二、调整时间

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办法及标准

(一)普调。

1.2005年12月31日及以前退休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0元。2006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并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

2.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再按照缴费年限分档增加待遇,即缴费年限15年及以下的,每人每月增加10元;缴费年限在16年至20年之间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缴费年限在21年至25年之间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缴费年限在26年至30年之间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缴费年限在31年至35年之间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缴费年限在36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二)倾斜。

符合本办法第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退休人员,在普调的基础上,再按下列规定倾斜调整:

1.对1953年年底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在普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2.对国务院批准的艰苦边远地区(黔江区、城口县、武隆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的退休人员,在普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3.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办发〔2003〕29号文件规定予以倾斜,确保其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

四、资金列支渠道

企业退休人员按规定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原渠道列支。城镇超龄人员和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按规定调整增加的养老待遇,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五、审批权限和程序

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按本办法规定确认调整对象和调整金额,经当地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审核,送市社会保险局汇总后,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审批;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按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批准的调整对象和调整金额执行。

市人力社保局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实施意见。

十二、四川省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川人社发(2014)11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就做好我省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对象和时间

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对象为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符合上述条件,但在2013年12月31日以前已死亡或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企业退休人员除外。增加基本养老金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标准和办法

(一)普遍调整办法

每人每月先增加120元,对按缴费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的人员再按每超过一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增加5元调整。

(二)属下列情形的企业退休人员,先执行普遍调整办法,再按以下标准和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同时符合本款下列两类及以上情形的,可重复累加享受: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每月增加80元。

2.建国后至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每月增加30元。

3.原个体工商业者,每月增加30元。

4.年满7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月增加40元。

5.2013年年度内我省艰苦边远地区新增加的退休人员,适当增发养老金,其中,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人员,每月增加40元;三、四类艰苦边远地区人员,每月增加50元;五、六类艰苦边远地区人员,每月增加60元。艰苦边远地区的范围和类别,按国人部发(2006)61号及川人发(2007)8号文件规定执行。在此前调待中已经享受人员不重复享受。

6.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办发[2003]29号文件予以倾斜,确保其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

(三)本次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对企业退休人员年龄周岁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13年12月31日。

三、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资金渠道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补助外,主要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并列入2014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预算。各地要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要求,进一步强化市(州)范围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管理,加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调剂力度。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力度,统筹安排资金,确保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及时足额兑现。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保险的扩面、征缴、清欠工作。

(二)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三)由省社会保险局直接管理的重点森工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省社会保险局统一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核拨。

四、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其他有关规定

(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企业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应按退休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等项目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和社会统筹基金中列支。

(二)企业退休人员截至2014年1月1日仍在服刑、强制隔离戒毒、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的,不增加基本养老金。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的,暂不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有关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企业退休军队转业干部的范围,按《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2002]87号)的规定认定。

(四)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年龄,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确认记载的数据为准,视同缴费年限按职工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确定,年龄按实际周岁确定。

五、切实做好调整基本养老金工作

(一)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高度重视,集中力量,落实责任,在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基础上,抓紧组织实施,确保在2014年3月底以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到企业退休人员手中,把党和政府的关怀落实到每一位退休人员身上。

(二)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审批,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

(三)本通知下发后,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要及时按工作调度要求,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社保局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在4月中旬以前将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的完成情况,包括各市(州)本级和县(市、区,含扩权强县试点县市)增加人数、各类人员平均增加水平、资金数额及资金渠道解决方案等专题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四)各地在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政策,不得将不属于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其他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将对此进行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解释。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

2014年3月18日

十三、新疆自治区

今年,自治区继续上调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后月人均养老金水平达2298元,在去年月人均2083元的基础上增加了215元,最少的每月增发135元。这是2005年以来,自治区连续第十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昨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调整后的养老金标准,追溯至今年1月1日起执行,调待将在3月底前兑现,1月、2月的养老金差额将同时予以补发。

本次养老金上调的受惠人群,是2013年12月31日前,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含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及按新政办发〔2010〕98号文件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

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国家要求,各地总体调整水平原则上应按照当地2013年底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0%确定。自治区充分考虑艰苦边远地区因素,总体调整水平比2013年底自治区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0%适当予以了提高。

今年的调整,仍然采取近年来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普遍调整占总体调整水平的90%,主要是体现公平,让企业退休人员共享成果,并将养老金多少与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等因素挂钩;倾斜调整占总体调整水平的10%,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需要政策倾斜的群体,从职称、年龄等方面考虑,再对其养老金进行一定幅度的调整。

普遍调整缴费年限都算钱

养老金普遍调整,一直以来都是两个部分,每人每月统一按一个标准额增加的部分,以及与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挂钩的部分。缴费年限是指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

今年,在挂钩调整部分,改变了往年从缴费第16年计算增发的做法,而按照实有缴费年限数计发,也就是说所有缴费年限都可算钱。同时,加大了挂钩调整部分所占比重,缴费年限补贴由去年的每满1年每月增发3元提高到5元。按照国家提出要“向其中有特殊困难的群体适当倾斜”的要求,自治区对缴费年限不够15年、待遇偏低的困难群体,将采取倾斜保底的措施。

具体来算,凡符合2014年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在2013年末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增发60元。同时,退休人员缴费每满1年每月增发5元。对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75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也就是说,如果退休人员王某缴费30年,那么月增发养老金为60+30×5=210元。

倾斜调整减高职称人员增艰苦地区人员

今年倾斜调整的对象主要是企业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以及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等群体。在往年的基础上,取消了对高职称人员的倾斜,首次增加了对艰苦边远地区人员的倾斜。

这些群体,2013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2014年1月1日起,再按以下标准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对2014年1月1日以后年满70周岁的,从年满70周岁之月起每人每月改按175元的标准增加养老金,不再执行130元的标准;对2014年1月1日以后年满80周岁的,从年满80周岁之月起每人每月改按220元的标准增发养老金,不再执行165元的标准。

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二类地区每人每月另增发20元;三至四类地区每人每月另增发30元;五至六类地区每人每月另增发40元。

退休人员中原军队转业干部养老金调整后,其养老金月水平达不到自治区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可按平均水平计发。

如果企业退休人员同时符合上述所有倾斜条件,可同时增加养老金。也就是说,如果王某今年75岁,在二类地区比如乌鲁木齐,那他月增发的养老金除了普调的210元,还要加45+20=65元,共计月增发275元。

十四、安徽省

2014年安徽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最新消息: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我省自2014年1月1日起,对2013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我省2014年调整养老金继续实行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办法。

具体为:普遍调整养老金分为两部分:一是每人每月增加95元,体现公平。二是按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2元,缴费年限尾数不满1年的按1年增加,鼓励多缴多得。

雾霾天你不得不买的保险保险怎么买?保险哪种好?银行大额信用卡网上快速申请股市低迷投资什么赚钱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高龄退休人员再适当提高水平【个人社保,养老金的计算方法,社会养老保险查询】,将2013年年满70周岁—74周岁、75周岁-79周岁、80周岁-84周岁和85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一次性另增加养老金标准,分别增加30元、50元、70元、90元,即由原来的80元、100元、150元和200元,分别提高到110元、150元、220元和290元。自2006年以来因年满70周岁及以上(含2006年、2007年调整养老金时女性退休人员年满60周岁)已享受另增加基本养老金,但增加不足上述标准的,补足到上述标准。

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规定予以倾斜,确保其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

十五、江西省

中国江西网讯21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2014年江西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方案正式出炉,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据悉,这是我省自2005年以来连续第十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增长水平高于2013年

记者了解到,此次调整对象为我省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同时,我省2014年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按照略高于全省2013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确定,增长水平高于2013年。

按养老金水平分9档并与缴费年限挂钩

另据了解,今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继续实行普遍调整与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办法。普遍调整方面,将实行按基本养老金水平和缴费年限调整。按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注重公平和保基本,适度向低收入者倾斜,并扩大低收入群体的倾斜面并加大倾斜力度,共分九个档次。同时,按缴费年限调整,适度加大了与缴费年限挂钩力度,鼓励缴费,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高龄人员获特殊倾斜

特殊调整方面,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加大对高龄人员特殊倾斜力度,体现对退休早、养老金水平偏低的各类群体的统筹照顾。

同时,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赣府厅发〔2010〕29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养老保障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37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和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38号文件(《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妥善解决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规定,选择按年龄一次性缴费32500元至10000元参保的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其调整基本养老金标准按每人每月186元的标准增加。此外,考虑到这一群体长期在城镇集体企业工作,多数人员生活困难,养老金水平相对偏低,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今年按有关文件规定调整后,再按照高龄特殊倾斜标准的60%增加。

此外,企业退休军转干部以及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在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同时,每人每月再适当加发生活补贴并随同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一起发放,所需资金从省级企业军转干部解困专项资金中安排。

最迟4月中旬发放到位

这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凡参加了养老保险的,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当地养老保险基金解决。

据介绍,我省将在3月底前完成养老金调整工作,并将积极筹措资金,协调好银行、邮局等基本养老金代发机构,确保调增的基本养老金最迟在4月中旬发放到位。

十六、山西省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2014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

二、调整标准

(一)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再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4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10年计算。

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缴费年限不满1年部分按1年计算。

(二)在上述基础上,对下列人员,再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但不符合离休条件或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

2、建国后至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三)2013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的,在上述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四)军队转业干部退休人员按上述标准调整基本养老金后,月养老金(含冬季取暖补助)低于2389元的补齐到2389元。

三、资金渠道

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承担。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业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四、工作要求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市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抓好落实。要通过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加大财政补助力度等措施,落实此次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尽快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职)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对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十七、辽宁省

3月22日,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了“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今年,辽宁省企业退休人员将迎来第十次基本养老金调整,增幅在10%左右。此次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将从2014年1月1日起开始兑现。省人社厅表示,本次调整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将在2014年4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今年,辽宁省企业退休人员迎来了第十次基本养老金上调。与以往一样,此次基本养老金调整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普遍调整体现了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体现了社会公平和待遇平衡原则,使不同时期退休人员待遇水平保持合理差距。同时,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的退休人员等群体再适当提高调整水平。

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

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包括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五七家属工”,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建国前参军的退休老工人),从2014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下同)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元。其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

(二)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30元。

2.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5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4.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08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8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5.2009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5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

6.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

(三)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符合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2.2013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5元;年满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四)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条件相同的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项目内养老金总额低于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标准。

“五七家属工”养老金的调整

(一)“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65元。

(二)“五七家属工”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养老金:2013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5元;年满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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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李女士是沈阳市一家企业的退休职工,1980年参加工作,2010年退休,工龄一共30年。2013年沈阳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后,她每月的养老金是1770元。

按照此次调整养老金的办法计算,李女士此次每月增加的养老金额度是:

2×30+1×(30-15)+95=170元。

那么调整后,李女士的月养老金将达到:1770+170=1940元。

十八、广西自治区

中新广西网3月27日电(记者黄艳梅)记者27日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核批准,广西从2014年1月1日起给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于2013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

据介绍,此次调整仍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办法。普遍调整主要体现公平,并与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因素挂钩,进一步体现多缴多得的参保缴费激励机制。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企业高龄退休人员适当提高调整水平。具体调整标准为:普遍调整部分,在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68元基础上,按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计算,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3元。

适当倾斜部分,一是对至2013年12月31日已年满70周岁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从年满70周岁起,每年长1周岁,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0元;二是对至2013年12月31日仍在我区艰苦边远地区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6元;三是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在这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后,月应发基本养老金未达到1902元的,按月基本养老金1902元计发。

目前,广西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正在贯彻落实之中。

十九、云南省

云南省企业人员养老金十连涨

今年起普遍调整标准: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85元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发3元

根据国家人社部等部门年初发布的关于“今年1月1日起,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也称企业人员退休金)水平再提高10%,并向其中有特殊困难群体适当倾斜”的通知,昨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在官网上联合发布了云南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具体调整细节为:普遍调整标准为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85元,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发基本养老金3元。去年,云南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为1792元。按10%的增长比例,今年的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接近2000元。

截至去年年底,云南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共有378万名,其中离退休人员达到115万人。自此,云南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现“十连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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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岁老人每月增加20元

一、调整范围

1.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于2013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以下统称“退休人员”)。

2.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人员(以下统称“退职人员”)。

二、调整时间

从2014年1月1日起,调整“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三、普遍调整标准

1.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85元。

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发基本养老金3元。

四、倾斜调整标准

1.对2013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退职)人员”,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退职)人员”,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0元。

2.对退休(退职)时单位驻地(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等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在云南省的退休(退职)人员,分别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一类地区每月增加10元;二类地区每月增加15元;三类地区每月增加20元;四类地区每月增加30元;五类地区每月增加35元;六类地区每月增加40元;其他地区每月增加10元。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经按以上第(一)项、第(二)项1、2款调整后,其本人基本养老金未达到本次调整待遇以后全省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调整到本次调整待遇以后全省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

五、资金来源

本次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补助外,其余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县(市、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足以支付的,先由州(市)调剂,确保本次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兑现。因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形成的基金收支缺口,待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后统筹解决。

二十、湖南省

湘人社发〔2014〕2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为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从2014年1月1日起,给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标准

1.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10元;再按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2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记为1年(缴费年限计算到月)。工残退休人员按上述办法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不足165元的,按165元调整增加。

2.在1项普调基础上,对2013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至8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0元;对2013年12月31日前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70元。

3.在1项普调基础上,对在艰苦边远地区(桑植县、江华瑶族自治县、城步苗族自治县、麻阳苗族自治县、新晃侗族自治县、通道侗族自治县、吉首市、泸溪县、凤凰县、花垣县、保靖县、古丈县、永顺县、龙山县)退休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0元。

4.在1项普调基础上,对原工残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50元。

5.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办发〔2003〕29号规定予以倾斜。即认真落实湘人发〔2008〕119号文件规定的解困标准。

6.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湘政办发〔2003〕44号文件和湘劳社政字〔2007〕15号文件规定参保的国有农垦企业和农林企事业场所退休人员待遇调整办法和标准同上。

三、资金来源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由统筹基金支付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统筹基金所需增加的资金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筹措,国家和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四、调整办法

1.此次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根据所属管辖范围和分级管理原则,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出具《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对表》(附表1),交退休人员所在企业或社区核对无误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调整(附表1和附表2)。

2.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亦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3.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工作,各地应抓紧在3月31日以前完成,并于4月30日前将本地区的调整汇总情况和总结报告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适当安排经费,确保这项工作按时顺利完成。各级政府要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地方财政对养老保险基金补助支持力度,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决不允许发生新的拖欠。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

2014年3月26日

二十一、宁夏自治区

央广网银川4月8日消息(记者廉军)记者从宁夏人社厅了解到,宁夏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上调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普调每人月上调100元,同时按照本人缴费年限每1年每月调整4元。此次上调有40.93万人受益。

今年宁夏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范围是,截至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调整水平按照宁夏2013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的10%确定。

调整分为普调和特调两部分:普调每人每月调整基本养老金100元。同时,按照本人缴费年限,每1年每月调整基本养老金4元,不满15年的按60元调整;对因工伤残已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含因企业破产办理退休的5-6级工伤人员),缴费年限不满30年的按120元调整。特调包括提高高龄补贴标准,在原标准的基础上,每年龄段分别增加20元。调整后,月养老金低于2641元的企业退休军队转业干部,调整到2641元。对艰苦边远一类地区的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再增加5元养老金,三类地区的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再增加10元养老金。(注:原70周岁以上100元,75周岁以上130元,80周岁以上160元。)

据统计,此次宁夏符合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共计40.93万人。新调整的养老金及1-3月份补发的养老金将于2014年4月份随同当月养老金一并发放到企业退休人员手中。

二十二、河南省

4月10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官方网站发布《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下称《通知》)。

根据《通知》,此次养老金调整的范围为,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工人)。

调整方法包括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

普遍调整。按以下两部分增加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5元;按调整范围内退休人员本人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一年增加2元。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适当倾斜。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再适当提高下列人员的基本养老金:(1)对截止2013年12月31日年满65周岁的高龄退休人员,分年龄段按以下标准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4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5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60元;年满80周岁不满85周岁70元;年满85周岁不满90周岁80元;年满90周岁90元。退休人员的年龄计算,以批准退休时确定的出生时间为准。(2)按照《通知》进行普遍调整和高龄退休人员适当倾斜标准增加养老金后,月养老金仍未达到1000元的退休人员,再增加35元,但增加后不得超过1000元。(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在按以上规定调整后达不到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另外,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直接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数据库中增加,实行社会化发放;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通知》要求,各地要确保4月份将增加的养老金发放到位,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等措施,提高基金支付能力,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拖欠,并于5月15日前将落实情况书面报告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十三、吉林省

4月11日,记者从全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视频会议上获悉,按照国家政策,吉林省今年继续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人均每月上调157元,增幅为10%。养老金调整从2014年1月1日起,各地将于近期将养老金发放到位。

此次养老金调整,采取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办法。定额调整标准为每人每月增加65元。按照缴费年限分段确定调整标准,累加计算调整数额,缴费年限25年以下,每月增加2.5元;缴费年限26年至30年,每月增加3元;缴费年限31年至35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36年以上,每月增加4元。工伤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调整部分不足37.5元的,按37.5元计算。“五七家属工”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不参与缴费年限调整。

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和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年龄为70至74周岁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60元,75至79周岁的每月增加70元,80周岁及以上的每月增加80元;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元;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标准调整后,基本养老金仍达不到调整后当地(所在市、县,省直管统筹单位为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

今年,是吉林省连续10年上调养老金,此次调整将惠及全省247万企业退休人员,年度资金支出约增加48.2亿元。2013年12月31日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均将提高基本养老金。

二十四、海南省

本报讯记者从省社保局获悉,自1月1日起,我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养老金,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将在4月底前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我省本次企业退休人员(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养老金调整,分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两部分。普遍调整部分,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自今年1月1日起,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养老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2元退职生活费。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按每缴费1年(含视同缴费的实际工作年限,不含按从事特殊工种规定折算的工龄,缴费不满1年算1年)每月补助3元的标准,对企业退休(职)人员增加养老金。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截至2013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至79周岁的企业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80周岁以上的(含80周岁)企业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据悉,按照相关要求,本月底前,我省各级人社部门必须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同时,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养老保险的补助力度等措施,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落实到位,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

二十五、湖北省

湖北企退人员养老金再增预计人均每月增加183元

本报讯(记者章鸽通讯员廖潘腾子)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昨日公布,我省将第10次上调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此次上调将惠及全省380万企业退休人员,预计人均每月增加183元。

据悉,凡是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均可自今年1月1日起,享受这一新政策所带来的福利,预计5月底前将全部发放到位。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我省调整水平按2013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的10%确定。具体调整办法为,对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4元;对1996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4元;对2006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4元。

在此基础上,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换算的缴费年限)增加基本养老金,每满1年增加3元。

此外,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老工人,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人员,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符合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的原工商业者,再分别增加30元、25元、20元、10元。对同时符合所述两个以上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只增加一项。

对高龄退休人员,2013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2013年12月31日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对符合国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范围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办法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仍未达到所在市(州)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齐到平均水平(不含财政支付的生活困难补助);参加乡镇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人员,比照本次调整办法执行。

二十六、福建省

海都网—海峡都市报讯(海都网记者练仁福)省政府日前确定了我省今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方案。从2014年1月1日起,2013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省级统筹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不含厦门市,下同)基本养老金月人均增加200元。

据了解,福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增加的标准主要由三部分构成:与物价指数上涨挂钩部分、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适当挂钩、与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挂钩。

其中,物价指数上涨挂钩部分,福州月增加标准为47元,莆田40元,泉州45元,龙岩43元,三明45元,南平45元,漳州43元,宁德36元;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适当挂钩,每人每月增加110元;与退休人员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挂钩,月增加标准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5元。

纳入省直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调整参照《通知》中福州市的标准执行;纳入各设区市、县(市、区)、平潭综合实验区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调整参照所在设区市的标准执行。

省级统筹企业离休干部、“5·12退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不纳入本次调整范围。

另外,按照上调计划,福建对具有高级职称人员、具有高级技师资格人员、高龄退休退职人员(达到70周岁的)、企业军转干部等群体,将在上调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增发部分的养老金。

泉州市社保中心黄龙水主任介绍,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与当地物价上涨指数、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及退休人员个人缴费年限挂钩。今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在普调155元(物价上涨指数45元、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110元)的基础上,按退休人员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发1.5元。个人缴费年限累计后剩余月数为6个月以内的,按半年计算,7个月以上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退休、退职人员的入伍时间,以退休审批时组织认定的为准。2014年企业退休养老金的调整标准,从1月1日起实行,前4个月未发的新增养老金将于本月底前补发到位。

此外,上述退休人员部分群体还将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下列两项条件同时符合的人员,将按就高一项增发:一是具有高级职称且被所在企业聘用的人员,在本次基本养老金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分别按下列标准再增发基本养老金,正高级职称的退休、退职科技人员每人月增发100元,副高级职称的退休、退职科技人员每人月增发80元;二是,上述退休、退职前具有高级技师资格,且被所在企业聘用的人员,在本次基本养老金普遍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月增发80元。

如在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的退休、退职人员(含在2013年度新纳入统筹并于当年已满7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在本次基本养老金普遍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月增发40元。如是企业军转干部,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低于1850元的,补齐至1850元后,再参加2014年基本养老金调整。

二十七、甘肃省

甘肃省人社厅、甘肃省财政厅

关于做好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和“五七工、家属工”等计划外用工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人社通(2014)110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号)精神,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和“五七工、家属工”等计划外用工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范围

从2014年1月1日起,为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和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的人员及已纳入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五七工、家属工”等计划外用工人员(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标准

(一)正常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调整(不含“五七工、家属工”等计划外用工人员)

1、普调基本养老金

(1)按退休(职)人员人均调整。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人均增加96元;退职人员月退职生活费人均增加72元。

(2)按退休(职)人员全部缴费年限调整。在普调第⑴项的基础上,退休(职)人员,全部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年限,下同)每满一年增加3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2、特调基本养老金

(1)按退休(职)人员年龄调整。截止2013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2)在普调和特调第⑴项基础上,企业已退休(职)的原军队转业干部,月基本养老金仍未达到2065元的,一律调整到2065元。

(二)已纳入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并领取待遇的“五七工、家属工”等计划外用工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

2013年12月31日前纳入我省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五七工、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87元。

另外,截止2013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5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三、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和“五七工、家属工”等计划外用工人员基本养老金资金来源

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和“五七工、家属工”等计划外用工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可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四、工作要求

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重要体现,是党和政府新时期构建和谐社会、注重民生的又一重大举措,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职)人员的亲切关怀。由于这次调待工作时间紧迫、任务艰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单位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克服困难,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在3月底之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职)人员手中。

同时,要继续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调待实施过程中,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随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调待工作平稳进行。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4月20日之前,将调待情况书面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

二十八、西藏自治区藏人社厅发[2014]31号(暂缺)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014年3月12日下发的《关于从2014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藏人社厅发〔2014〕31号)精神,自治区社保局于3月中旬正式启动2014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目前,全区2014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已圆满完成。

做好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是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的现实体现,为切实做好2014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自治区社保局专门成立了2014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组,科学安排、精心组织,确保2014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做到“无遗漏、无差错、无延误”。此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在不影响日常业务工作的前提下,经办人员加班加点、分工协作,对照调待标准,对全区各上报单位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人员花名册进行逐一审核,确保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数据准确无误。与此同时,积极协调财政、银行等相关部门,筹措资金、畅通拨款渠道,确保资金足额及时到位。通过前段时间紧张工作,为全区符合条件的35647人调整基本养老金12761.55万元。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企业退休人员人均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02元。

本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补发的1-4月份调整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完成调整的5月份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已于4月底足额发放到位。

二十九、内蒙古自治区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内人社发〔2014〕55号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相关企业: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3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

二、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标准

(一)普遍调整1、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8元。

养老金低于650元的,可先调整到650元后再按本项进行调整。

2、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3元(缴费年限包括按规定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前的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1年调整),调整不足45元的,按45元进行调整。

(二)倾斜调整1、高龄群体倾斜调整。截至2013年13月31日,年龄为7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增加一岁,养老金增加5元。

2、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标准调整养老金后,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齐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三、退职人员

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8元;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3元,调整不足45元的,按照45元进行调整。倾斜调整可执行退休人员倾斜调整政策。

四、执行时间

调整增加的养老金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五、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

六、具体要求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吗,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4年5月17日

三十、山东省

山东省关于2014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的通知

来源:山东省人社厅官网

一、调整范围

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不含按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11〕64号文件等有关规定,办理一次性补缴参保手续的人员,下同)。

二、调整水平和办法

(一)普遍调整。对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按以下两部分计算增加养老金;

第一部分每人每月按统筹所在市(省直管企业)的调整系数乘以170元计算增加。各市(省直管企业)调整系数(见附件1)根据当地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养老金替代率和养老保险基金支撑能力等因素确定。

第二部分按2013年12月份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4.8%计算增加。

(二)适当倾斜。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人员再给予适当倾斜:

1.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提高100元。

2.2013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以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确定的出生年月计算,下同)、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提高30元、50元和90元。其中,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75周岁和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分别提高220元、130和240元。

同时具备上述两项条件的退休人员,可重复享受。

3.企业退休的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包括按规定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低于统筹所在市(省直管企业)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足平均水平。

(三)退职人员的调整办法。对符合条件的退职人员,按退休人员普遍调整的办法分两部分增加养老金。第一部分按统筹所在市(省直管企业)退休人员标准的80%计算增加,第二部分按与退休人员相同的办法增加。

同时,对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的年龄条件的退职人员,参照该项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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