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据《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水地字第015号等文件规定,经批准的复垦用地和复垦废弃地,从使用月起免征5 - 10年的税。填海造地、填海造地和填海造地,应当以土地管理机关核发的证明文件为依据。具体的免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定。
2、企业经营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可与其他土地企业明显区分,可由国家财政部门划拨资金用于比较占用土地的事业单位,免征土地使用税。
3.《条例》规定,已缴纳耕地占用税的企业,从批准征收之日起一年内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税。在此之前,不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税,但不需要缴纳占用耕地税的,从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对象是什么
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没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土地的实际使用人、保管人为纳税义务人。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争议未解决的,以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土地使用权为共有的,各当事人是纳税义务人,各当事人应当分别纳税。
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积为征税对象,对土地使用者征税,属于有偿占用的行为税类型。只在县级以上的城市征收土地使用税,对非征收地区的城镇不征收土地使用税。城市土地使用税在市、县、镇、工矿区等征收。
其中,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包括城市和近郊地区;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镇。工矿区是指工商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确定的城镇标准,但尚未建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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